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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二手房交易纳税评估知识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2/6/18 16:22:11
 

    湘潭房产网6月18日讯    湘潭对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立足当前强化税收征管,还是着眼长远推进税制改革,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政策的落实。近年来,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频率和力度。调控手段主要有两类: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财政政策主要集中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旨在通过对居民个人买卖住房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引导居民住房合理消费,抑制投机炒房行为。


   其次,能减少“阴阳合同”所造成的税款流失。开展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对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评估,使得核定后的计税价格更接近市场真实成交价格,可以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


  效果:据湖南省地税局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湖南正式开展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湘潭市、岳阳市共评估交易存量房3050套,调增计税价格1.65亿元,增收税款1024.2万元,增长42.7%。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取得公平税负、规范权力、提高效率、堵漏增收的良好效果,得到纳税人一致好评,没有出现一起纳税争议事件。


    湘潭二手房交易纳税评估知识


    1、什么是存量房及存量房交易?


  答:根据上网查询,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这个概念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目前没有准确的定义,通俗的理解,是指二手房交易。


  2、为什么要建立批量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税收进行纳税评估?


  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化的推进,存量房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对存量房交易征税估价的需求也随着增大。传统的个案评估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难以满足在短时间内对大量存量房交易进行快速、准确、低成本评估的要求。


  因此,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存量房交易环节建立批量评估系统,以达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对象是什么?


  答:评估的对象,是存量房交易的申报依据或者申报价格。如果存量房未进入交易环节,则不需要进行评估。


  4、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何意义?


  答:开展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之一,不仅能够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还有利于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税收环境,防范执法风险。它的意义在于:一是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二是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三是营造依法、公平纳税的税收环境。


  5、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答: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应用“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公信力,减少纳税争议,化解税收风险。


  6、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方法有哪些?


  答: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方法,是应用CAMA系统,即“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生成评估值。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本比对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将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进行系数修正,与待评估房地产进行比较后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


  7、此次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使用的估价方法是哪一种?其基本原理是什么?


  答:一般来说,房地产评估有三种方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还原法。对于住房而言,采用市场比较法更为科学合理。市场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根据经济学原理,同一种商品在同一个市场上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理性的买者不会接受比市场上类似房地产的正常价格过高的价格;理性的卖者不会接受比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过低的价格。


  8、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是怎样对存量房交易进行估价的?


  答:首先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市区内所有住房进行数据采集、拍照,对于采集数据按照“区域成片、地段相连、价值相近”的原则进行评税分区,资料经过审核之后录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接下来搜集近一年来房地产成交案例,通过筛选,选择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比对,建立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库;最后,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的时候,通过录入房屋信息,系统将自动找到对应的评税小区,将纳税人申报价格和评估值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因为“阴阳合同”而造成税款流失,同时,对于每一个纳税人也达到了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9、存量房交易中,转让方和承受方各自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转让方需要承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承受方需要承担契税、印花税等。


  10、在国家对房地产实施宏观调控下,税收政策有何规定?


  答:(一)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其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以新的优惠政策为准。


  11、什么是普通住房?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12、发生存量房交易的个人和单位纳税时要按哪些程序进行申报?


  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产交易办. 证场所的办税窗口申报;(二)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


  13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过程中,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准备以下资料:房屋买卖合同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带图纸);房产局出具的首套住房证明和原购房发票及复印件(非必需资料)。


  14、存量房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时,就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


  15、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并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复核后征收税款仍有异议的,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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