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9月5日讯 今年5月21日,湘潭第1号政府令颁布了《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我们从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办法》规定第十条,湘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内容作出了相应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间提前至商品房电子合同签订之时,从9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拟出售但尚未售出和自留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房屋出售后应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更名手续。”
为此,湘潭《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即买受人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时,就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相较以前,缴存时间有所提前。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方面解释,以前,缴纳维修资金只要求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然而,由于从签订合同到办理入住手续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而有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就在这段时间内擅自向业主代收维修资金,或进行挪用。
“合同条款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湘潭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
此外,对于本物业区域内符合规定的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买受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使用对专项维修资金行使一次性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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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办法》有关规定,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内容作出了相应调整: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买受人自行选择是否同意对本物业区域内符合规定的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行使一次性表决权。合同条款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8月28日-29日,湘潭市房产局组织市城区开发企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修改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系统的相关环节作了现场演示。会上,各开发企业代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修改表示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