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自2000年起,我租赁益阳市某服务中心所属的某菜市场的一间门面经营小百货生意,当时双方未签订合同,我们口头约定每月租金200元。2007年冬发生冰灾后,门面逢雨就漏,致使堆放室内的商品经常被漏湿损坏。为此,我多次向房东反映,并要求对房屋及时进行维修,但房东迟迟未派人维修。2008年6月23日,房东答应由我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另行商议。我雇请一个朋友一起对门面屋顶进行维修。在修缮过程中,我不慎从屋顶摔了下来,导致第二腰椎骨折、骶尾骨骨折,构成七级伤残,共用去医疗费5万多元。房东认为自己最多只承担房屋维修费,对我自行维修中未注意安全,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不承担。我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120000元,可不可以找房东赔?
益阳读者 周先生
[律师答疑]:
承租人周先生与房东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对房屋修缮进行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由出租方承担。本案中房东迟迟未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周先生按照与房东的商议自行维修房屋,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房东负担,周先生有其他损失的,房东应当依法赔偿,故房东还应赔周先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周先生在自行维修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故按照违约责任及过错大小,周先生应自负各项次要责任,由出租人负主要责任。 律师 曾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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