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市岳塘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房产交易契税有关政策的函
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的规定,将你处房地产契税征收窗口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本及复印件。
(二)由房地产管理局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按照户口本所记载的家庭成员信息,对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
(三)纳税人户籍为外地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家庭住房登记的书面查询结果。
(四) 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电子合同的,仍按照原契税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有关政策,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附件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2:
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购房人申报承诺 |
购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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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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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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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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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商品
住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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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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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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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兄弟姐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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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与购房人关系 |
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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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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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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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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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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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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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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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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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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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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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拟购住房、家庭成员情况,并承诺本次购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1、纳税人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时提交征收机关。
2、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未成年人购房,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其未成年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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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2011年1月1号后契税政策
合同时间 |
房屋面积 |
税率 |
2010年10月1号前 |
144平方米以上及非住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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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平方米以下非个人首购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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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平方米以下个人首购 |
1% |
2010年10月1号后 |
144平方米以上及非住宅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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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平方米以下非家庭唯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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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44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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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及90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