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房金发[2011]1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潭金发[2007]1号)文件及2011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认真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准确核定每个职工2011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2011年8月31日前,各单位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度会计报表》、《2010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2010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摸底表》交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辖管理部)审核。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的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交额,按长沙市月最高缴交额执行。考虑到与其它市(州)的平衡和便于操作,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1700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00元,中央、省属直管单位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交额为2300元。
从2010年10月1日起,以职工缴存基数作为认定借款人“工资收入”的依据,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
五、凡单位申报有降低缴存比例或有职工个人月缴存金额低于100元的,需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六、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请自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或管理部营业柜台拷贝相关信息和表格。专管员应对拷贝的职工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如个人信息有误,请汇总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修改。
七、各缴存单位应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辖管理部)将停办相关业务。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