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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倾向按市场价补偿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09/12/29 10:46:46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房子”

   

    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曹康泰将之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他表示,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

  

    征收条例遇到的第二个困难为征收程序,曹康泰介绍,包括征收程序由谁启动等问题都需要征收条例作出规定。

  此外,补偿问题也是难点,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

   

  “按市场价补偿”的内容,“大家关心的问题都有非常充分的反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表示,新一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达到了他的预期,写入了“按市场价补偿”的内容,“大家关心的问题都有非常充分的反映”。

 

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第三次拆迁条例修改专家研讨会。由于此前5位北大教授上书提出立法审查建议,此次研讨会备受关注。

 

5位北大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是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审查建议的。他们指出,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涉嫌违宪,建议撤销或修改。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介绍,研讨会昨日上午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二是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三是补偿标准的问题;四是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五是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六是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钱明星教授指出,国务院法制办从2007年起已着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此次研讨会前已进行过两次专家研讨,第三次研讨已在预订日程中。

 

五教授中惟一专事民商法研究的钱明星教授提出,希望通过修改拆迁条例,将“按市场价补偿”写进法律。昨天下午,他向本报记者表示,新一版草案写进了这样的规定。目前看来,在昨天研讨的最新草案中,“大家关心的问题都有非常充分的反映,符合我的预期。”

 

钱明星教授说,看得出来,国家机关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草案区分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利益拆迁。这一前提性问题已获得解决。公共利益征收应是政府行为,可强制;商业开发征收则是开发商与被拆迁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只能平等主体间谈判。

 

五教授在立法审查建议中,指出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涉嫌违宪。钱明星说,宪法和物权法都认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这部条例的立法依据。拆迁条例修改草案正是依据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精神来进行修改的。

 

由于尚在研讨阶段,对于草案内容,钱明星教授未做过多披露。依据修法惯例,已经研讨成熟的草案将公示征求民众意见。

 

钱明星教授不认可迁拆条例草案已经成熟的说法。他表示,由于这部条例涉及的利益过于重大,国家发展与私权保护的协调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他预计条例草案短期内不会出台。

 

研讨会后,多位学者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拆迁条例修改相关问题与众多网民进行了交流。

 

拆迁条例修改涉及四方面

沈岿教授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目标之一就在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拆迁条例修改之处涉及四方面:

——关于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及其程序;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关于补偿的标准。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也就是说在政府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是一个涉及公民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重要机制之一。

 

目前拆迁的不合理之处

王锡锌教授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不合理之处在于拆迁更多强调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而漠视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

主要问题包括:

——在拆迁问题上,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分成了两个阶段,使房屋拆迁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必要的意见表达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

——征收和补偿没有在同一阶段进行,政府只收回土地,但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而是把补偿问题留到了拆迁阶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来解决,这不利于房屋所有人利益;

——拆迁问题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易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的情况,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钉子户”源自制度不健全

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也是受邀参加此次讨论会的法学专家,他虽未与北京大学5位学者共同上书建言,但同样强烈建议尽快修改拆迁条例。

在涉及目前一些“钉子户”等问题上,王利明教授认为实质在于制度之病。

“‘钉子户’不是物权法带来的问题,而是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不完善。如果有序的拆迁规则得以建立,公众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和处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会大量减少。”

他表示,法律法规有必要规定强制拆迁程序,强制拆迁必须以征收行为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了足额的补偿”等条件为前提。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才能进行强制拆迁。

王利明教授呼吁,应根据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拆迁条例作大幅度修改。从目前来看,在拆迁问题上的法律适用极为混乱,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继续适用原有的拆迁条例;二是适用一些地方在物权法颁布之前颁行的条例;三是直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物权法第42条精神的规定,要予以废除或修改。”

建言核心

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在北京大学公法网上,一篇《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的帖子在网上不断被各个网站转载。这篇3000字的文章提出:“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本文来自湘潭房地产门户湘潭房源网(http://xt.fangyuan365.com)转载请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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