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长株潭铁路客运西站(湘潭火车站)改扩建工程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长株潭铁路客运西站(湘潭火车站)改扩建工程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为加快改造步伐,现征收该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潭政发[2011]9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车站路490号粮油楼1-69号,车站路512号70-107号,车站路田家大院8号108号,东环小区15栋109-129号、223号,东环小区130-157号,东环小区16栋158-185号,东环小区5栋186-198号,火车站活动室204号,诚信冷库冷藏食品有限公司205号,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206号等(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和潭房征告﹝2011﹞1号确定的范围为准)。
四、征收实施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
五、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征收房屋27栋,其中平房4栋,多层房屋23栋;房屋建筑面积约26232.15平方米,其中住宅用房19211.4平方米,商业用房1258.3平方米,办公用房3344.51平方米,生产用房2417.94平方米。
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认定、处理。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将给予适当补助。
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顺序,在候选房源中选房,遵循“先签者,先选房”的原则。
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征收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搬迁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搬迁费10元/㎡(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需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征收生产、经营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因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每户每月最低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实行期房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超过以上期限的,按上述规定两倍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
5、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征收协议中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实行结算,相互找补差价。
七、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见下表)
楼盘名称 |
地址 |
户型 |
面积(㎡) |
秋水红叶 |
湘潭市建设北路289号 |
两室两厅 |
105.77
89.5 |
三室两厅 |
119.24
125.54 |
三室两厅 |
130.73
13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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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项目
1、征收个人住宅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10%给予补助;
2、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按350元/㎡给予补助。
(二)奖励项目
1、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的,每户给予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没有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或对征收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没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没有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行为的按10000元/户给予奖励;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元/㎡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4、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100元/㎡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三)凡不符合本条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给予相应的补助与奖励。
九、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