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协议交房日期去收房时,房子有质量问题,煤气管部位有问题,及另有其他小问题,告诉了公司,并提交了整改单,2个月后通知整改了,准备收房,但物业公司说物业费要从协议交房日期开始收!(我当时在合同上还加了一条,“因出卖人延迟交房,从实际交房日期开始算)。 房子质量问题又不是我的责任,我也及时去收房了,是质量问题才没法及时收房的,本来就耽误了我的收房时间,耽误了装修,对我心理也造成伤害,为什么还要我从2个月前就交物业费,很不理解! 想咨询一下,从法律角度讲,物业费应该从什么时候交,因房子质量问题延迟交房是否可以少交物业费,这种情况可以从什么时候交物业费,谢谢
答:根据湘价服[2004]178号文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局业主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验收合格后,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要求,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清洁卫生费用后交纳,具体扣除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请您参照以上情况,交纳物业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