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5月9日讯 本人在湘潭九华经济开发区购买了一套房,但由于觉得不合适想退,但开发商说因为之前交了诚意金,所以房不能退,(就算退也不能退还我的五万诚意金)但我还没签电子合同呀,有这种说法吗?
湘潭房产局回复:不知您与开发商约定的诚意金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的性质。 如果是定金,在开发商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条件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如果是订金的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