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5月10日讯 近日,湘潭365房产网接到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投诉。据投诉人朱某介绍:2003年6月,陈某将其一套住房出售给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付清了全部房款,陈某将房屋及房产证一并交付给了朱某,朱某随后搬进该房屋居住,但未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2011年10月,赵某找到朱某,告知朱某自己在一个月前从陈某手中购得了朱某现住房屋,并已将房产证过户,要求朱某腾出该房屋。朱某以自己购买在先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朱某虽然与陈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该房屋居住,但由于其未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故不享有该房屋产权。此后,陈某在房产局以房产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新的房产证,并将房产过户给赵某,赵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根据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朱某拒不腾出房屋,赵某可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朱某腾出该房屋。
长期以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一种误区,不少人认为向他人购买房产,只要卖方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自己或双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可放心居住。因此,一些购房者不及时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这样的做法存在较大纠纷隐患,一旦发生纠纷,对购房户非常不利。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和房价的节节攀升,房屋买卖纠纷不断增多。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房屋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