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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5年)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2/7/9 14:40:00
 

    第七条  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目标合理。综合考虑我市住房保障的需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科学制定住房保障总体及分年度、分地区、分类别的目标。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区别不同收入层次的群体,优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区别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矛盾和困难突出地区和单位的住房问题;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住房保障需求最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


    --以人为本,分类解决。优化和完善住房供应的梯次结构,对有能力购买住房的中高收入人群,通过市场运作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高品质高价位的商品房;对有部分能力购买住房的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政府给予适当援助,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政府给予暂时性援助,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对无能力购买住房的低收入、最低收入和没有收入的家庭,政府给予适当救助,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户型面积的控制标准,在项目选址、套型设计和使用功能上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需求,坚持满足住户生活需要和生活便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愿望。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住房保障建设涉及面广、任务重、困难多,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同时要积极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构筑住房保障工作"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八条  总体思路: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全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三章  住房保障需求和保障对象标准


    第九条  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对全市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的摸底调查,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20578户,53028人。


    --廉租住房需求。"十二五"期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步伐加快,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面启动,我市的棚户区内困难家庭,省、市重点工程被征拆户,企业改制、紧急解危解困中困难住户对廉租住房的需求量仍然很大。预计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家庭有18597户,48075人。具体情况为:

 

"十二五"期间廉租住房保障需求情况表

 

保障对象来源

2008和2010年摸底已登记的待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棚户区改造中的双困家庭

省市重点工程被

拆迁双

困家庭

企业破产及行业改制中的双困户

紧急解危解困的家庭

    "十一五"期间已申请轮候待分配的家庭

合计

市本级

7262

2085

1000

800

300

3000

14447

湘潭县

1196

 

 

 

 

 

1196

湘乡市

2120

 

 

 

 

 

2120

韶山市

834

 

 

 

 

 

834

合  计

11412

2085

1000

800

300

3000

18597

 

    --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根据2011年的摸底统计和我市城市化进程发展的需要,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将达到10000套(间),其中市本级将达到8000套(间)。


    --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按市政府关于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占全市商品房总量的8%~10%来考虑,我市"十二五"期间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需求约为40万平方米(约4500套)。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集中居住50户以上的居住区域。其中,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据调查,全市共有棚户区房屋480万平方米,计划2011-2015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479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涉及5.46万户,约16万人。


    第十条  保障对象


    1.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包括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垦区等),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同时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家庭或棚户区居民。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含)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为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60%(含60%)的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 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3. 非就业地户籍,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4.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5. 其他对象。因洪水、冰灾、雪灾、地质坍塌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住房困难须提供紧急住房救助的家庭;因省、市重点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中须搬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需要提供住房救助的对象。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含)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城镇家庭。


    第十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度具体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测算公布为准,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各类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其中收入状况的审核认定由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街道、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层层调查、审核认定;住房状况的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不同保障类型的保障对象均实行年度资格审查制度,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取消其相应保障资格,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经年审须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的,则取消其原相应住房保障资格,按照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提供住房保障救助。


    第四章 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   总体目标


    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结合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建立健全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8.06万套(户),617万平方米,全市住房保障率平均达到25%。到规划期末,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及旧住宅区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第十八条  结构目标


    "十二五"规划期间,全市共筹建各类保障性住房2.22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共5.5万套(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34万户。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目标


    1.廉租住房:规划筹建廉租住房0.86万套,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米。


    2.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筹建经济适用住房0.45万套,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


    3.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筹建公共租赁住房0.91万套,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


    4.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划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34万户。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目标


    1.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4.99万套(户),建筑面积约449万平方米。


    2.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47万套(户),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3. 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完成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00套(户)。


    4. 国有垦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完成国有垦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250套(户)。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目标


    1.2011年,全市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433万套(户)。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00户;筹建廉租住房2810套;经济适用住房890套;公共租赁住房6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81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920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0户;国有垦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250套(户)。


    2.2012年,全市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62万套(户)。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00户;筹建廉租住房2500套;经济适用住房900套;公共租赁住房25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90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60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40户。


    3.2013年,全市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094万套(户)。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00户;筹建廉租住房1500套;经济适用住房900套;公共租赁住房252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401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310户。


    4.2014年,全市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622万套(户)。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00户;筹建廉租住房1200套;经济适用住房900套;公共租赁住房212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03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000户。


    5.2015年,全市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292万套(户)。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10户;筹建廉租住房550套;经济适用住房900套;公共租赁住房136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85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000户。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保障任务


    各县(市)保障性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按以下规划执行,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煤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按相应规划执行。


    1.市本级


    "十二五"期间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共5.658万套(户),建筑面积约437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0.221万户,筹建廉租住房0.71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438万套;公共租赁住房0.721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3.51万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05万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0.008万户。


    2.湘潭县


    "十二五"期间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共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90户,筹建廉租住房570套;公共租赁住房38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10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400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0户。


    3.湘乡市


    "十二五"期间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共1.212万套(户),建筑面积约93.66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60户,筹建廉租住房670套;经济适用住房110套;公共租赁住房128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850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90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0套(户);国有垦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250套(户)。


    4.韶山市


    "十二五"期间完成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共0.19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13.37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50户,筹建廉租住房220套;公共租赁住房23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210套(户)。


    第五章  住房保障建设标准、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规划


    第二十三条  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3.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规定,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要完善配套设施,有公共食堂、健身与娱乐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要求


    1.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选址时,对入学、就业、购物等因素要统筹考虑,尽量在生活、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新建、配建或收购房源。健全社区功能,完善公交线路,降低生活成本,使低收入家庭能够真正安居乐业。


    2.保障性住房要设计科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优化户型设计,注重节约用地,房屋功能齐全,装修简洁舒适,配套设施完善,小区环境优美,满足住户基本居住需要。


    3.保障性住房要节能环保,严格执行安全、省地、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模


    2011-2015年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59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为60公顷(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为20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为17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为23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为199公顷。


    第二十六条  年度建设用地规模


    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9.5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2.21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3.33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为32.9公顷。


    2012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9.3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5.58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6.18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3.33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为34.27公顷。


    201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67.5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2.5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5.8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3.33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为55.76公顷。


    2014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51.77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2.29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5.01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3.33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为41.14公顷。


    2015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2.4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1.12公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3.29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为3.33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为34.66公顷。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供应措施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2.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行政划拨。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产权归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3.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商品房开发小区应按照规定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九条  空间布局指引


    1.各县(市)要依据住房保障建设用地规划,根据住房保障的需要,合理确定选址,并落实具体地块。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在城镇规划区内应本着"大集中、小分散,分区域、均衡分布"的原则布局各类保障性住房。


    2.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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